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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无限公司、周伟
人持有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富莱或公司)前身江西盛富莱定向反光材料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富莱无限)股票,合计代持275万股,占盛富莱无限总股本的8。46%。2022年8月,盛富莱正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渡系统挂牌。公司股权不了了且未正在申报挂牌文件、按期演讲等文件中实正在、精确、完整地披露股东消息,周伟做为持股5%以上股东未照实向公司及公司礼聘的中介机构奉告股权代持事项并共同履行消息披露权利,违反了《非上市公司监视办理法子》(证监会令第212号)按照《非上市公司监视办理法子》(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非上市公司消息披露办理法子》(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我局决定对你们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令律例进修,切实履行消息披露权利,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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